首页 | 博客群 | 公社 | 专栏 | 论坛 | 图片 | 资讯 | 注册 | 帮助 | 博客联播 | 随机访问
引诱、强迫精神病妇女“卖淫”构成何罪- -| 回首页 | 2004年索引 | - -门外说普通话

访谈笔记:德国联邦宪法法院

                                      

1993年11月22日,我们走访了设置于卡尔斯鲁厄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与联邦宪法法院秘书长、世界法学家联合会副会长泽尔林恩进行了座谈。以下内容根据谈话记录和有关资料整理。因翻译和记录的局限,内容可能有误,谨供参考。关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详细情况,可以参阅刘兆兴著《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一)联邦宪法法院产生的历史背景

泽尔林恩指出,在德国,提出宪法法院问题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1848年5月,普鲁士政府与德意志联盟其他诸邦在法兰克福召开了全德国民议会,对宪法问题进行讨论。1849年3月,法兰克福国民议会通过全德的帝国宪法。这个宪法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权利和义务,并提出建立宪法法院。但是由于德意志各邦封建势力的反对,法兰克福国民议会被解散,帝国宪法没有得到实施。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19年国民会议在魏玛制定了新宪法(即"魏玛宪法")。1920年6月,魏玛共和国成立。魏玛共和国第一次在德国建立了统一的民主制度。当时人们认为政治上法律上所有的问题都得到规定,自由得到保障,帝国议会、帝国总统和帝国政府都是在民主基础上产生的。人们没有想到民主的建筑会因没有支柱而倒塌。1933~1945年发生的事情震惊了人们。民主选举出的议会自己垮台了,希特勒践踏了所有的民主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人民吸取了以往的教训,制定了基本法,并在基本法中对民主、自由、人权给予切实的保障。与魏玛宪法不同、基本法首先规定了基本权利和义务,然后才规定国家机构。这表明基本法的中心是公民,而不是国家。首先规定基本权利,是为了保障人权不受国家机关的侵犯。在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之后,基本法规定了司法权和司法独立的原则。基本法规定司法权由联邦宪法法院和其他法院行使。联邦宪法法院独立于普通法院、劳动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和财税法院。这些法院与联邦宪法法院有一个重大区别:这些法院都有义务适用议会通讨的法律,没有权力使议会通过的法律失去效力;而联邦宪法法院有权力对议会通过的法律表示不同意见,如果议会通过的法律违背基本法,联邦宪法法院可以宣布无效。联邦宪法法院实际上是宪法的"监护人"。联邦宪法法院的这种地位与议会第一的原则是有矛盾的。但这恰恰说明在德国不是政治优越于法,而是法优越于政治。

(二)联邦宪法法院的主要职能

根据德国基本法有关规定,联邦宪法法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能:

1、解释宪法。当一联邦机构,或由基本法及联邦最高机构授权之有关当局,在关于权利和义务事项发生争执时,联邦宪法法院有权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另外,如果一个州的宪法法院在解释基本法时,其解释与联邦宪法法院的决议或者另一州的宪法法院的决议相抵触,它必须把问题提交联邦宪法法院作出裁决。

2、审查法律。当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与基本法之间,或者当州法律与联邦其他法律之间,发生分歧或者疑问时,联邦宪法法院有权予以裁决。如果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或者州法律不符合联邦法律,联邦宪法法院就宣告该法律无效。泽尔林恩介绍说,对法律的审查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宏观的法律审查,是应联邦政府或者联邦议院中三分之二的议员的请求作出的;第二种情况,是具体的法律审查,是应其他法院的请求作出的。例如,其他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认为某项法律不利于当事人双方,并认为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不能宣布该法律无效,而必须中止审判程序,请求联邦宪法法院对该法律进行审查。联邦宪法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该法律是否违反基本法的判断,然后答复提出法律审查的法院。联邦宪法法院的答复对提出法律审查的法院有约束力。

3、裁决争执。当联邦机构之间、联邦与州之间、各州之间发生关于权利义务和公法上的争执时,联邦宪法法院有权予以裁决。

4、确认政党违宪。泽尔林恩说,在德国,只有联邦宪法法院有权确认某一政党是否由于企图破坏民主和自由的根本秩序,推翻这种秩序或者阴谋颠覆联邦共和国而造成违宪,并下令解散违宪政党。其他任何国家机构、政党、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力。宪法法院只对政党整体违宪问题进行审理,政党领导人个人违宪,根据刑法处理。据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克莱因介绍,联邦宪法法院在1952年禁止了一个极右组织的活动,在1956年禁止了德国共产党的活动,目前正在审理两个极右组织的违宪问题。

上述各种情况,联邦宪法法院只有在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州议会、州政府和各级法院等机构提出申诉时才可以进行审理,确认法律是否违宪只有在法律获得通过以后才可以进行。

为什么联邦宪法法院不能主动进行宪法审查?泽尔林恩指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不是政治机构,它的任务不在于要求国家机构从事一定的政治行为,因而它不应主动干涉国家的政治道路。联邦宪法法院不能自己扩大自己的权力。只有在十分危急的情况下,它才可以主动做出决定,而且这个决定应当是暂时的。例如,如果政府出动坦克阻止议会通过一项法律,并且议会没有采取反对措施,联邦宪法法院可以通过暂时的法令制止政府的行动。但是,联邦宪法法院没有自己的警察和士兵,它自己不能使法令得到实施。联邦宪法法院的权力和力量来自于人民的信任。可以肯定,如果德国出现类似情况,联邦宪法法院的法令一定会得到最广泛的支持。民意测验表明,在德国最受信任的机构是联邦宪法法院,它所受信任的程序超过议会、政府、政党、教会、工会等机构和组织。泽尔林恩还指出,另一方面,如果有人申诉,联邦宪法法院就有义务进行审理,作出裁决,而不能以某种理由拒绝审理。这一点与美国最高法院不同、美国最高法院自己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自己在宪法方面的权力。它可能因为某个问题具有某种特殊性而拒绝审理,例如它可以说某个问题是政治问题而不进行审理。在德国,诸如德国统一条约、派维持和平部队到索马里、签订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是否违宪等问题,都是在有申诉的情况下,联邦宪法法院才进行审理的;而在接到申诉后,联邦宪法法院也就进行了审理。

为什么联邦宪法法院不能在法律获得通过之前对法律进行宪法审查?泽尔林恩解释说,对正在制定的法律进行审查、会把联邦宪法法院拖入政党的讨论之中,使它成为法律的制定者。这不利于它站在基本法的立场上对法律实行监督。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与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可以在总统签署公布法律之前对法律进行宪法审查。我们认为这样做并不好。

除上述职能外,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还具有一个重要的职能:审理公民个人提出的违宪申诉。在德国,每一个公民只要觉得国家侵害了他的基本权利,都有权向宪法法院提出违宪申诉,但在一般情况下公民必须向管辖法院请求救济而无成效时方可提出违宪申诉。任何一个国家机构,包括议会、政府、法院、都可能成为公民申诉的对象。联邦宪法法院平均每年要受理4000多个公民的申诉。公民的申诉占所有申诉的绝大部分。泽尔林恩认为,公民具有提出违宪申诉的权利,这样的情况在世界上少有,这是德国在人权领域的一个很大的、少见的成就。

联邦宪法院还可以审理联邦总统违宪的问题。德国基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联邦议院或者联邦参议院可以对联邦总统蓄意损害基本法或者其他联邦法律的行为,向联邦宪法法院申诉。申诉提案必须由联邦议院或者联邦参议院的四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申诉提案的决议必须由联邦议院或者联邦参议院的三分之二赞成票作出。联邦宪法法院如果确认联邦总统蓄意损害基本法或者其他联邦法律,可以宣布他的职权失效。申诉提出后,联邦宪法法院可以通过临时安排来阻止其行使职权。

(三)联邦宪法法院的组成

联邦宪法法院由两个合议庭组成,其中一个合议庭主要审理公民提出的违宪申诉,一个合议庭主要审理法律违宪、国家机构之间的争执等方面的申诉。联邦宪法法院共有16名法官,两个合议庭各有8名。16名法官半数是由联邦议院选举的,半数是由联邦参议院选举的。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选举法官都需要有三分之二的多数赞成票。泽尔林恩指出,三分之二多数票意味着一个法官当选不仅需要执政党的赞成票,也需要反对党的赞成票,因为在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一直设有一个政党能拥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席位。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任期12年,不得连任。泽尔林恩认为这有利于法官保持独立性,法官不会感到需要做选举人所需要做的事情。为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德国基本法还明确规定,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不得听从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以及州有关机构的指示"。此外,联邦宪法法院有独立的经费预算、关于法官工资也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据介绍,现有16名法官中,年龄最轻的为4O岁、年龄最高的为68岁,两个合议庭各有1名女士。每个法官都有3名学术水平很高的科学家作为助手,协助他们工作。这些助手大部分是法学家,而且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他们一般在联邦宪法法院工作3年。

(四)联邦宪法法院审理各类申诉的情况

从1951年到1992年底,联邦宪法法院共受理各类申诉90504个,其中关于公民权利的申诉有86567个,关于法律的申诉有2876个,其他方面的申诉有1061个。联邦宪法法院除正式受理了86567个关于公民权利的申诉外,还对143117个在程序上有缺点的公民申诉进行了登记,列入"一般登记簿"。对列入"一般登记薄"的申诉,联邦宪法法院采取简便程序审理。在负责审理公民申诉的合议庭中设立由3名法官组成的小合议庭。如果3名法官一致认为公民指控不实,审理就结束了。大部分的申诉就是这样处理的。如果2名法官认为公民指控不实,一名法官同意公民指控,就要提交大合议庭决定。在审理后,对申诉不成功的公民要写信答复,说明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公民在接到信后有不同意见,继续提出申诉,联邦宪法法院必须在大合议庭予以讨论决定。

截止1992年底,总共有88048个申诉审理完结。公民申诉成功的有2177个,占审理完结的公民申诉的2·58%。有230个法律的全部或者部分被确认为违反基本法,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有143个法律被确认为不符合联邦其他法律而无效。有1165个法律被确认为符合基本法或联邦其他法律。

(2004年8月8日首发于思想帝国)


【作者: 法正居士】【访问统计:】【2004年12月2日 星期四 04:56】【注册】【打印

搜索

Google

Trackback

你可以使用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 http://publishblog.blogchina.com/blog/tb.b?diaryID=313133

来自二手房网二手房网的引用:

二手房网

回复

- 评论人:Jessica   2009-02-19 12:51:43   

4 你好,现在通过下面链接可以备份您的博客: http://home.myspace.cn/blogmove.aspx 快去看看^_^ bokee.com 8197

验证码:   
评论内容: